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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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
2025-10-17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20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刑法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係因實務常有於判決後執行前,犯罪行為人脫產致無法執行情形,乃明定財產經宣告沒收之效力於裁判確定時即移轉為國家所有,由國家取得沒收標的所有權,無待刑事執行,惟考量兼顧維護交易安全與優先保護被害人之目的,第三人對沒收標的原有之權利,及被害人因犯罪受有損害而得行使之債權,例外不受沒收裁判確定影響,此觀本條項立法理由自明。查系爭刑事判決宣告沒收系爭地上物確定,再抗告人係以相對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請求相對人拆除系爭地上物、返還占用部分土地,為原法院確定之事實。則執行法院認系爭地上物所有權已歸國家所有,再抗告人對系爭地上物亦無權利,乃駁回再抗告人以相對人為債務人之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請,依上說明,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