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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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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參與分配有無中斷時效之效力

2025-10-14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消滅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參與分配同屬依執行實現其權利,故時效亦因其聲明而中斷。次按參與分配係利用他債權人之執行程序,請求就執行所得價金公平受償之制度,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乃請求為執行行為之意思表示,本質上與聲請強制執行無殊,參酌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第1款規定債權人撤回執行聲請時,如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者,得聲請繼續執行。準此,參與分配之效力,自不因原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撤回聲請、執行程序被撤銷或有停止執行之事由而受影響,倘原案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或不能續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有執行名義之參與分配債權人是否聲請繼續執行,不得遽謂其參與分配效力亦隨同消滅。原審既認許0穰聲請新北地院以96號執行事件對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連0慶為強制執行,上訴人於76年5月間持227號判決具狀聲明參與分配,似見上訴人係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果爾,倘許0穰於88年12月間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土地經執行法院於90年7月間裁定駁回確定,96號執行事件執行程序已全部終結,而上訴人聲請參與分配並未繳納執行費,復為原審所認定,則能否於未命上訴人陳報是否聲請繼續執行及繳納執行費前,逕謂上開參與分配程序已因附屬於96號執行事件而隨同終結,即非無疑。原審就此未詳加審酌,遽認該參與分配效力已隨同96號執行事件終結而告消滅,上訴人於112年11月間聲請執行,系爭票款請求權已罹於5年時效期間,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