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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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既判力、爭點效等於家事事件之運用及認定
2025-07-28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8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基於公平理念之訴訟上誠信原則,而產生之爭點效理論,因非法院就訴訟標的所為之判斷,不具有判決實質之確定力(既判力),須前案判決理由之判斷具備「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並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及攻防,使當事人為適當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之審理判斷」及「兩造所受之程序保障非顯有差異」等條件,始足當之。又對於原判決主文並無不服者,縱令對於判決理由中之判斷有所不服,原則上不容對之提起上訴。是就特定爭點受不利判斷之當事人,如不能循上訴途徑予以救濟,而在訴訟制度內未賦予其充分攻擊防禦之機會,自不宜在後訴訟使其就該爭點之判斷發生拘束力,以符公平。查被上訴人前曾訴請上訴人移轉登記系爭房地所有權,經另案事件確定判決被上訴人敗訴,惟該判決理由否採上訴人所為:系爭買賣契約第1至3條約明甲○以公告現值760萬元將系爭房地售予被上訴人,分25年自104年3月4日起至129年2月28日止,每月2萬5,000元給付買賣價金,甲○應於129年2月28日完成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予被上訴人;甲○係刻意約定於25年後移轉系爭房地,被上訴人不得請求提前履行。被上訴人係基於其與甲○之母子感情,支出甲○喪葬費用162萬9,750元,遠超出甲○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之必要程度,且被上訴人所購塔位非僅供甲○個人使用,係供作家族塔位,不應全額抵銷買賣價金等抗辯(見另案事件確定判決第5至6、12至13頁)。果爾,上訴人於另案事件獲勝訴確定判決,無從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為救濟,則其於該案就上開爭點,是否已受充分之程序保障?上訴人於另案事件既無上訴可能性,以判決理由中之不利判斷於本件訴訟生拘束力,能否謂符公平?即滋疑問。原審未遑詳加研求,逕以另案事件確定判決就上開爭點所為判斷,於本件訴訟發生爭點效,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不免速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