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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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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試題是否為著作權法上之語文著作?有無合理使用抗辯空間?

2025-07-17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著作人為創作時,如未接觸他人先行之著作,或雖曾接觸他人著作,然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與原著作在客觀上存有可資區別之變化,並無相同或實質相似之處,當屬獨立創作。倘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所列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依其著作類型、創作素材,具體以文字、語言、形像等特定內容與創意之表達形式,適度表現出人類思想或感情上之創作性,即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經查:
1.本案著作係投考各大學研究所之參考書籍,針對臺灣大學、政治大學、清華大學、中正大學、成功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臺灣科技大學108至110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英文試題加以解析說明,該等文字之表達形式雖受英文原文試題之限制,而使其創作空間較小,惟該英文試題並非常見制式文件,作者仍有依其本身對於英文用語之知識、理解能力,設定閱讀族群與翻譯語氣,運用自身中文遣詞用句之文學造詣,跨越地域環境、文化內涵、人文歷史、宗教信仰、價值觀念等差異,分別以原文音譯、直譯、意譯、形譯等方法,並適時搭配註釋,進而產生不同之文字表達。本案著作既已運用有效且語意明確之繁體中文用語,清楚傳達英文試題之文意,提出對應之解答,並透過選擇附加註解之試題段落,讓讀者易於閱讀及理解各該英文試題之題旨與答案,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藉由上開文字表達,適度呈現作者之創意及巧思,當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至編輯著作係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其所保護者為創作方法,並非著作類型,茲因高點公司僅就英文試題中譯解析文字表達之語文著作主張著作財產權,起訴書關於編輯著作之記載,應為贅載,並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予以刪除,併此指明。 
2.被告確有重製本案著作之情事,茲分述如下:
⑴首先,核閱比對扣案重製物與本案著作,本案著作之主要架構分為臺灣大學、政治大學、清華大學、中正大學、成功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臺灣科技大學八大單元,依序編排108至110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英文試題暨詳解,而扣案重製物之架構則分為臺灣大學102至111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英文試題(A)(B)解析,其中關於108至110學年度「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英文試題」之中譯解析文字表達,僅存有簡省相同附註資料來源或極為少數用字以表示相同意涵之字詞替換等細微差異(例如「部分」、「彎延曲折」、「環顧四週」、「追踪」等詞,分別改為「部份」「蜿蜒曲折」、「環顧四周」、「追蹤」等用語),惟其餘表達之中譯解析文字幾近完全相同,所占比例非低,且該等中譯解析文字係本案著作之重要部分,兩者無論在質或量方面,均已達實質相似程度。
⑵扣案重製物與本案著作雖均係就相同英文試題進行中譯解析之考試參考書籍,且設定之讀者均為有意投考研究所之人,然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堪認被告係在接觸本案著作後略加修改,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無訛:
①本案著作係在110年10月間出版而行銷於市面,其中108、109學年度「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英文試題」之中譯解析文字表達,甚至早在108年10月、109年10月間即已出版而公開發行其內容,此有英文歷屆試題詳解版權頁在卷可參。然觀諸卷附扣案重製物之蝦皮賣場訂單明細截圖,扣案重製物係於111年9月間下單購買;又扣案重製物二版序記載:「《台大研究所英文歷屆試題解析》自2021年七月付梓上架,至今(2022年6月)不到一年的時間,已經在拍賣網站上賣出了數千本」等語,參照扣案重製物各該檔案紙本文末標示類如「2021.06.19 初版 Aaron Lin」之文字,可知扣案重製物最初係於110年7月出版發行,且各該年度試題解析之紙本末頁大多載明首次公開發行日期,其中110學年度英文試題(A)解析之初版日期為110年10月18日,其餘年度之試題解析初版日期(108學年度英文試題(A)(B)解析均為110年6月19日,109學年度英文試題(A)解析為110年6月12日,109學年度英文試題(B)解析為110年6月14日),則均明顯晚於本案著作相關試題中譯解析內容最初行銷於市面之日期。
②兩著作間除英文雙引號改為中文單引號或書名號,部分語句增加逗號斷句,使用之標點符號與附加註解之試題段落大致相同;又該等自行附加註解之內容,並非單純直譯字面語意,以如附表所列試題中譯解析文字為例,被告與本案著作之作者學經歷背景不同,在該等非屬原文直譯之註解文字尚有多種不同表達方式之情況下,其相似程度已達近乎一字不差之「顯然相同」程度。
③兩著作針對臺灣大學109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英文科目(A)卷克漏字測驗第4題「Students were all __ from the news that they had won all the lottery.(A)rolling(B)ricocheting (C)rebounding (D)reeling【原文翻譯:在得知他們中了樂透贏得所有彩金的消息後,學生們全都感到__。(A)滾動(B)跳飛,跳彈(C)彈回,跳回(D)捲,繞 ; 興奮震驚)】,原先所提供之答案均為「B」,然經原審函詢臺灣大學關於該題標準答案為「D」,此有本案著作、扣案重製物、臺灣大學113年8月2日校教字第000號函在卷可證,而本案著作之作者於113年1月間進行新書撰寫工作時,即發現原先所提供之答案有誤,並在113年7月間出版「英文單字經典題庫全攻略」第2-150頁中更正答案,復具狀說明「ricocheting」意味著反彈或跳躍,通常用於描述物體運動,不適合描述人的感受,此有刑事陳報(三)狀及所檢送之書籍封面、版權頁、更正答案頁面影本在卷可查,是兩著作間存有共同錯誤之處。      
3.按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同法第65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著作涵蓋臺灣大學、政治大學、清華大學、中正大學、成功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臺灣科技大學108至110學年度研究所入學英文試題之中譯解析內容,扣案重製物則涵蓋臺灣大學102至111學年度研究所英文試題之中譯解析內容,而依被告所利用之臺灣大學108至110學年度研究所英文試題中譯解析文字表達內容以觀,其質量各占整體比例雖非全部,然經本院綜合審酌被告係基於商業營利之目的而利用本案著作,其利用目的與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文化發展無關;又本案著作於性質上係屬語文著作,需依創作者本身對於英文用語之知識與理解能力,並運用自身中文遣詞用句之文學造詣,進而產生不同之文字表達,已具有相當之創作程度,而高點公司係以出版各類考試參考書籍為業,此有卷附授權出版契約書在卷可查,是二書所設定之閱讀族群已有高度重疊,被告未經高點公司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利用本案著作之結果,當有可能影響高點公司出版本案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等情,實難認被告之利用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範疇,是被告上開所為業已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