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法人是否有犯罪能力及刑事上應否處罰?
2025-07-02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43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又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則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其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一審判決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自訴人尹章華自訴被告00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有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第339條之3第1項(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財產),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之行為,然被告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上訴人自訴被告有上開之犯罪行為,法律上並無處罰法人之特別規定,在實體法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則無當事人能力,故上訴人自訴被告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諭知自訴不受理等旨。原判決審認第一審判決之論斷,並無違法或不當,因而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論述其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