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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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上之正當防衛是否成立?若成立方有防衛過當與否之問題
2025-07-02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82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必須具有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所為客觀、必要,非屬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始為該當。所謂「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侵害須具有現在性以及不法性,所稱現在,有別於過去及未來的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而尚未結束之階段。若侵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行為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從成立正當防衛。又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倘非防衛行為,則無防衛過當可言。行為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規定,倘事實審法院已依卷內證據資料,綜合個案當時客觀情狀,於判決理由內為必要之說明,其所為判斷,又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者,即不能指為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