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分享 > 民事類
民事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不當得利請求關於請求範圍之認定

2025-06-27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民事判決要旨
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是受有利益為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之一。又不當得利制度不在於填補損害,而係返還其依權益歸屬內容不應取得之利益,故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受領人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權人所受損害為準。查上訴人於103年10月23日、104年1月7日將系爭貸款中之A款項自被上訴人乙帳戶轉入上訴人名義之丙帳戶,另於103年10月23日、30日、12月22日自被上訴人丁帳戶提領B款項存入丙帳戶,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丙帳戶為伊處理系爭事務使用之公款帳戶,伊將A、B款項轉入該帳戶,係供管理林0喜遺產、清償銀行貸款債務及後續林0喜家族公款支出使用,受益人為林0喜全體繼承人,非伊個人等語,並提出丙帳戶歷史資料明細、支出證明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林0喜房屋租賃契約公證費用收據、華泰銀行匯款單及存款憑條、林0喜所有○○區○○路房屋管理費繳款單、凱翔記帳士事務所出具之福0養護所服務費收據、福0醫院勞資爭議之和解金支票、林0喜103年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等為證。而被上訴人亦不爭執上訴人之丙帳戶有為公款支出,上訴人上開抗辯,似非全然無據。倘上訴人之丙帳戶確為公款帳戶非虛,能否以上訴人將A、B款項轉入丙帳戶,即認上訴人侵害歸屬被上訴人權益內容而獲有同額款項之利益,非無疑問。究竟上訴人開設之丙帳戶是否已於林0喜死後成為公款帳戶?似欠明瞭,此攸關上訴人是否受有利益?所受利益若干?有無構成不當得利及應返還之利益為何之判斷,自待釐清。原審未遑詳加審究,遽認上訴人受有A、B款項之不當利得,進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未免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