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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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
2025-06-2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97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者,在未經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同法條第2、3項規定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並得勝訴判決確定前,原不許第三人為相反之主張。惟若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即已死亡,第三人因該子女受婚生推定,致繼承權受侵害者,為保障其權益,仍有使該第三人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必要,並為使身分關係能儘早統一明確,併規定其得起訴之期間,此觀同法條立法理由即明。是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致不能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前提下,無論主張其因當然繼承或代位繼承致繼承權被侵害,均得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於其所主張發生繼承事實之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之法定除斥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至於家事事件法第67條所規定親子關係存否之確認訴訟,並無提訴期間或提訴權人之限制,凡第三人就子女及其父母間之親子關係有爭執,而生法律關係之不明確性,且此危險適足以確認判決除去者,即可認為具有確認利益,得提起確認訴訟,惟於爭執已受婚生推定情形,基於身分關係排他性與法律秩序安定性原則,若不能推翻子女及其法律上受推定生父間之婚生推定,無論其等間有無真實血緣,自不得允許第三人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否定其等在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應認其訴仍為無理由。
㈡查被上訴人為周0心與傅0喜於婚姻存續期間所生之子,周0心已於112年9月16日死亡,上訴人以其對洪周0迫之繼承權因周0心與被上訴人間之親子關係存在被侵害而提起本件訴訟,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依此,上訴人所主張其繼承權因發生繼承事實而被侵害之被繼承人應為洪周0迫,而非周安心,惟兩造不爭執洪周0迫現仍健在,上訴人所主張對洪周0迫之繼承事實自未發生,上訴人尚不合於家事事件法第64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要件。而被上訴人既為生母傅0喜與周0心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受周0心婚生子女之推定,上訴人自不得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部分未盡一致,結論則無不同,仍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