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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債權存在與否之確認之訴標的為何與訴之追加與否認定

2025-06-20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2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乃原告訴請法院以判決確認一定法律關係或權利存否之主張,至該法律關係或權利發生或消滅之原因如何,係其攻擊或防禦方法,並訴訟標的。查上訴人在第一審程序,原主張林0宇於小0公司設立登記前,即將系爭帳戶內原有資本額300萬元提領及轉出一空,依法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爰請求確認小0公司對林0宇有該300萬元之債權存在等語。經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此部分請求敗訴後,上訴人就該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另主張林0宇為小0公司設立時之唯一股東,於104年6月30日將300萬元股款存入系爭帳戶,竟於小0公司設立登記前,將系爭帳戶內之300萬元提領、轉出一空,而仍向臺中市政府申辦小0公司設立登記,除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外,並應依公司法第9條第2項規定賠償小0公司,爰請求確認小0公司對林0宇有該300萬元之債權存在等語。依上說明,上訴人在原審主張林0宇應依公司法第9條第2項規定賠償小0公司等語,僅係其請求確認小0公司對林0宇有附表編號1至4所示300萬元債權存在之攻擊防禦方法,並非訴訟標的。乃原審逕謂上訴人就此部分主張,為附帶上訴後所為訴之追加,並否准其追加,致未就該部分主張予以審究,於法自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