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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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事件中土地分割方案之酌定與司法審查
2025-06-20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44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按物權法,因土地資源之有限性,相關物權法規範(含土地分割相關規定),其指導原理原則,除須合於實體法以定其產權歸屬,使產權明確外,降低交易成本,以促進資源之合理有效(經濟效率),發揮土地最大之作用,構成另一指導原理。於規範文義解釋、法之續造,甚或不動產相關交易契約內容解釋,經濟效率可資為解釋方向。本於上述原理,相關經濟效率分析,於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法院為裁判分割時,須予考量,除衡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人分得各部分之經濟效益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相當,以平衡共有人間之利益外,並應考量共有物之性質、有限土地資產之經濟效率,發揮土地最大之作用(通常可藉由價格衡量),始謂實質之適當公平。
㈡經查:
⒈依方案一、方案三分別分割系爭土地,分割後之土地坵塊數量、形狀,均各不相同,惟鑑價報告僅就方案一估算分割後各坵塊土地之價值換算其單價,該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為A、B、C、D、E共5部分,與方案三分割為B、C、D、E共4部分不同,二者B、C、D、E部分之編號雖相同,但實質位置、面積及形狀各異。原審僅因兩造不爭執方案一B、C、D、E部分之單價,即逕以各該單價乘以方案三相同編號部分之面積,計算認定依方案三分割後由温0興、被上訴人依序分得之D、E部分價值皆高於B、C部分,及分得D、E部分者應補償他共有人之數額,已有可議,難謂適當公平。
⒉次查5號房屋目前無人居住,如依方案二分割,僅部分房屋占用非房屋所有人分得之D部分,為原審所認定。倘若屬實,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方案二相較於方案三,土地劃分更為方正,方案二不影響5號房屋使用等詞,是否可採?即應予查明。究竟依方案二分割系爭土地,5號房屋占用D部分土地之面積為何?如果拆除該部分,對於5號房屋之使用有如何之影響?相較於方案三,方案二之土地總體經濟效益是否提昇?此與5號房屋因依方案二分割而占用D部分須拆除所造成之影響,孰輕孰重?均有待查明釐清評估比較,以兼顧共有人之利益及實質適當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