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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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工程款事件主張抵銷抗辯要以債權存在為前提
2025-05-18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按依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被動債權因一方之抵銷意思表示而消滅者,必以該一方之主動債權存在,二人間確實互負債務為前提。倘一方之主動債權不存在,縱其向他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亦不生其債務消滅之效果,自無不當得利可言。查大0公司對利0公司有附表項次二編號2、3、19、4、5、7、8、9「本院判准金額」欄所示之承攬報酬債權,利0公司對之主張扣款之債權不存在,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似見利0公司係以扣款之名義,就不存在之主動債權,向大0公司為抵銷之意思表示。果爾,能否謂利德公司以不存在之債權為扣款(抵銷)而受有利益,大0公司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其返還?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審見未及此,就上開部分遽准大0公司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自有可議。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原審判准大0公司請求如附表項次四編號1所示遲延利息25萬6085元,復命利0公司就該利息支付自104年12月3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非無違誤。
㈡次查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倘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與應證事實之關聯性有不明瞭者,審判長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俾以釐清。查大0公司就其施作附表三編號3、5、7、8等工項,除提出施工照片外,並有估驗報告單、估驗明細表、施工數量計算書、三階明細表及材料使用明細;其主張施作附表項次三路面排水溝及排水暗溝高程調整層時,因利0公司短供應使用之175kg混凝土,伊以245kg混凝土替代,並提出排水系統詳圖、第48期估驗明細表。上開事實,皆涉工程專業,大0公司所提證據,與應證事實間之關聯性為何?是否不能綜合工程實務之經驗法則或其他情狀,推理證明應證之事實?上情於原審訴訟程序似有未明,原審審判長未令大藍公司敘明或補充,遽以其所提證據不能證明應證事實,否准其該部分之請求,亦有未洽。
㈢再按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此觀民法第316條、第180條第2款規定自明。為貫徹期前清償不得請求返還之立法意旨並避免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應認中間之利息,亦不得請求返還。又單純之沈默,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原審認定利0公司於103年1月22日受領業主退還南段工程保留款,對大0公司返還50%保留款1552萬4960元之期限於斯時屆至,並於103年2月19日收受催告通知後生遲延責任,然其於102年8月29日即先行給付大0公司保留款1000萬元,依上說明,利0公司此項期前清償,應不得請求返還中間利息。乃原審竟謂利0公司得向大0公司請求提前返還保留款174日之利息23萬8356元,其僅向大0公司收取並扣抵手續費15萬7500元應屬合理,復以大0公司對該項手續費之扣款原未異議,可認已同意收取,並有未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