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地政機關所為限制土地之註記可申請塗銷 如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2025-05-05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86號行政法院判決要旨
㈠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規定:「(第1項)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第2項)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第3項)第2項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第4項)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第60條之2規定:「(第1項)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第2項)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第3項)前項異議,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又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5條規定:「(第1項)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檢附下列圖冊,將分配結果公告於重劃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30日,以供閱覽:一、計算負擔總計表。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三、重劃後土地分配圖。四、重劃前地籍圖。五、重劃前後地號圖。……(第2項)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公告及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檢送土地所有權人。(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第一項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第4項)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如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予以調處;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第44條第1項規定:「重劃土地辦竣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等資料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其有應繳納差額地價者,並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總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字樣,於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差額地價時,立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註銷。」第52條第1項規定:「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30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㈡查市地重劃之規範設計,係依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重新規劃整理,興建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應抵繳之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抵費地之後,按所有土地相關位次,經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綜合性都市土地改良措施。是以,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設施之土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等重劃負擔。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如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檢附相關圖冊,將分配結果公告30日,並將公告及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檢送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對於上開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其有應繳納差額地價者,主管機關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總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字樣,俾保全差額地價之債權,以利日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