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處罰之乘機性交罪,係以利用被害人原即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之身心障礙狀態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性交行為為構成要件,至行為人與被害人間是否舊識,核與該罪成立與否之判斷,並無必然之關聯性,故非所問。上訴意旨以該罪主在處罰行為人對被害人而言係陌生人,彼此間不可能有承諾、同意性交之推測之情形,與本案上訴人與A女原係男女朋友,關係親密之情形不同云云,指摘原判決論處上訴人乘機性交罪係屬違誤。純屬其個人主觀上對法律之顯然誤解,客觀上殊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