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分享 > 民事類
民事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對建商主張廣告不實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損害賠償

2025-04-04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0號民事判決要旨
本院判斷:
㈠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保法第51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目的,乃在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所謂依本法所提之訴訟,係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故凡消費者因與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爭議之法律關係,所提起之消費訴訟,均有消保法第51條規定之適用。又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消保法第22條復有明定。此係為保護消費者,而課企業經營者以特別之義務,不因廣告內容是否列入契約而有異。
㈡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消保法第51條規定責令企業經營者就因不實廣告所致消費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主要在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填補消費者因信賴廣告所受之利益損害。是於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應以消費者因信賴不實廣告所受損害額為基準,此損害額應依損害賠償原則計算其賠償範圍,即包括消費者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㈢被上訴人推出捷0大樓預售屋建案,於各類廣告文宣以「360度環景空中花園」、「到頂樓空中花園,即可輕鬆以360度環景視野,享受碧潭綠波與五峰山美景。特別設置大面玻璃,拉近與外面景觀的距離,同時規劃健身房,讓您可以一邊賞景一邊運動」宣傳,廣告文宣並附有空中花園3D參考示意圖,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被上訴人負有於頂樓屋突層設置系爭公共設施,供承購戶共同使用之給付義務,然交屋後無上開設施,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且無從補正,上訴人得請求損害賠償等情,既為原審所認定。衡諸購買預售屋者,無成品可供檢視,通常祇能信賴銷售廣告之文宣內容,並以之為憑藉。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銷售廣告宣傳捷市大樓社區有系爭公共設施,致其誤信而買受該大樓房地,因以被上訴人違反消保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係因消費關係而提起之消費訴訟各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似非無據。而上訴人因信賴該廣告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何?攸關其得請求賠償範圍及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之判斷,自應調查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