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7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民法上之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 定外,前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後者於以公示方法使 第三人得知悉之狀態下,對任何第三人均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如 其法律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縱為債權契約,其契約內 容仍非不得對第三人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又基於一定法律上之原 因而享有占有之權利,亦稱本權;既因占有而具有事實支配標的 物之外觀,自足以表彰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