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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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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請求事件中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當否

2025-01-23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52號民事裁定要旨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 序即毋庸停止。
次按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而「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應以「權益歸屬說」為標準,亦即倘欠缺法律上原因而違反權益歸屬對象取得其利益者,即應對該對象成立不當得利。
又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觀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即明。故不動產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借名人於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非所有人。
查相對人於本件訴訟係主張:王謝0珠擔任伊公司負責人期間,自行收取伊公司出租楊0傑之廠房租金及押金、出租富0發公司空地租金,另擅自出租伊公司所有之廠房予元0公司而受有不當得利。王0良以:王謝0珠係以相對人名義出租廠房予楊0傑,並以相對人公司負責人身分而有權受領;王0玲以:王謝0珠只是將部分租賃所得歸屬其個人薪津,並無不當得利;王0櫻以:相對人公司係抗告人父母即王0恩及王謝0珠所設立,所有股東均未出資,而霄裡廠區之土地係屬王0恩之遺產,由抗告人公同共有,則霄裡廠區之租金自屬抗告人公同共有,無庸返還;王0貞以:相對人公司係由王謝0珠所管理,並無不當得利可言;王0城以:元0公司確有向相對人承租廠房各等語為辯。則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王謝0珠收取系爭不動產租賃收益,是否侵害應歸屬於相對人之權益,原法院本可自行為調查及裁判,徒以上揭理由依職權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依上說明,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末查,本件訴訟關於相對人主張王謝0珠收取富0發公司租金而請求返還該不當得利部分,似已敗訴確定,原審審理時,宜併注意及之。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