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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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服役軍士官退伍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與司法審查
2025-01-14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49號行政法院判決要旨
本院查:
㈠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1次受記大過2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條例第15條所定退伍之處理程序,由相關機關或單位依下列規定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四、依第4款至第6款……規定退伍者,由所隸單位檢附相關資料辦理。」行為時考評具體作法第1點規定:「目的:因應國軍亟需優質人力,藉主官(管)對部屬平日生活考核、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考核評鑑(以下簡稱考評),經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議決,留優汰劣,以淨化國軍人員素質,提升戰力。」第3點第2款規定:「辦理時機:……(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第4點第3款規定:「具體作法:……(三)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5款規定,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兩次以上,經人評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第5點第2款第4目規定:「考評權責:(二)各司令部:……4.士官、士兵,為上校以上編階主官(管)。」第6點規定:「考評程序:(一)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命令發布30日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管)、相關單位主管及適當階級專業人員5人至11人組成之;原則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1。副主官(管)為人評會之主席。但副主官(管)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權責長官就委員中單位主管1人,指定為主席。人評會議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委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項,進行公平、公正之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簽請權責主官(管)發布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送達受考人:1.考評前1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2.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3.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4.其他佐證事項。(二)召開人評會時,應於1日前(不含例假日)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如受考人無意願到場得以書面陳述意見,及原服務單位亦應由正、副主官(管)依前款各目考評事項,提供書面考核資料,並列席說明、備詢。(三)經考評不適服現役者,應依第5點之考評權責,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作業。……。」第7點規定:「一般規定:(一)受考人對考評結果不服者,得依第6點第1款收受考評結果送達之次日起14日內,以書面申請再審議,並以1次為限。……(二)為期使再審議制度之公平、客觀性,各考評權責單位召開再審議人評會時,考評權責主官(管)指定再審議人評會主席及委員時,應適時調整委員編組,其委員組成2分之1不得與初審委員相同,並應依原評審結果保留不同意見委員相同比例人數,以確保官兵權益。……(四)受考人對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適服現役、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結果不服時,得於收受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訴願。」是可知,因應國軍亟需優質人力,留優汰劣,以淨化國軍人員素質,提升戰力,對於有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情事之常備士官,是否應命其退伍,應送經人評會議決,並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召開人評會,並以記名投票方式,經3分之2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通過定案,且應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而原服務單位亦應列席說明、備詢。又人評會係由權責長官指定一定性別比例、所屬副主官(管)、相關單位主管及適當階級專業人員5人至11人組成,由權責副主官(管)或指定委員中單位主管1人為主席,當事人對於考評結果不服,得以書面申請再審議,並以1次為限;而考評權責主官(管)指定再審議人評會主席及委員時,應適時調整委員編組,委員組成2分之1不得與初審委員相同;當事人對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不適服現役退伍結果不服時,得提起訴願。此應可謂已具正當法律程序之要件,如再審議人評會委員之組成不符合上開規定,即不能認已踐行正當程序。
㈡按98年10月21日修正公布考評具體作法第8點「一般規定」第1款、第3款規定:「(第1款)受考人對考評結果不服者,得於第7點第1款收受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申請再審議,並以1次為限。……(第3款)人評會委員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5至11人組成,並指定1人為主席。」嗣考量各單位不適服現役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成員,似多為相同成員,難以期待再審議人評會能客觀作成審議決定,影響受考人權益甚鉅,於102年9月18日變更點次,修正為第7點「一般規定」第1款、第3款規定:「(第1款)人評會委員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5至11人組成,並指定1人為主席;原則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1。……(第3款)為期使再審議制度之公平、客觀性,各考評權責單位召開再審議人評會時,考評權責主官(管)指定再審議人評會主席及委員時,應適時調整委員編組,其委員組成2分之1不得與初審委員相同,以確保官兵權益。」可知,主席是人評會委員組成人員之一,人評會議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主席具有關鍵性之決定權。為期使再審議制度之公平、客觀性,在計算再審議人評會委員組成比例是否有2分之1與初審委員相同時,自應將主席包括在內,始得確保官兵權益。徵諸卷內系爭再審議人評會委員評選名單人員名冊(具投票權)記載:「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相關單位主管、與懲罰案件有關之專門學識或經驗人員及符合本法第31條規定人員,5人至11人組成、法律系所畢業者1人以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3分之1」,副指揮官陳少將係由花防部指揮官指定之主席兼委員,會議紀錄承辦單位報告記載:「……與會委員應到8員,實到8員,性別比例、出席人員數與規定相符,請示主席會議開始。」亦係將主席列入委員計算。是以,計算系爭再審議人評會委員組成比例是否有2分之1與初審委員相同時,自應將主席陳少將包括在內。
㈢經查,上訴人為陸軍常備士官,109年度年終考績績等經花防部以110年1月5日令核定評列為丙上,考評權責單位於110年3月30日召開系爭人評會,由花防部副指揮官陳少將主持,7名委員出席,分別為指揮部徐士官長、督察室主任蔣上校、人行處處長師上校、法務組組長彭上校、人行處許中尉(女性)、作戰處曾士官長(女性)、後勤處陳士官長(女性),列席人員則有步兵營營長江中校、連長陳上尉、幹訓班主任林少校、陳士官長、上訴人等,經上訴人到場陳述意見及接受委員詢答,原任職單位及現職單位主官(管)則就平日生活考核、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事後發生所產生影響、綜合評鑑等項,分別說明上訴人在部隊之狀況,並接受委員詢答後,由與會委員實施討論及綜合評鑑,經記名投票表決結果(主席未參與投票),7票全數通過上訴人不適服現役之議決。上訴人不服,申請再審議,花防部指揮官乃指定副指揮官陳少將、政戰副主任龔上校、人行處處長師上校、情報處參謀官賴中校、法務組組長彭上校(法律專業人員)、人行處人事官曹少校(女性)、人行處人事官許中尉(女性)、安全組保防士黃士官長(女性)組成系爭再審議人評會,於110年4月26日召開再審議會議,並由副指揮官陳少將主持,7名委員全數出席,步兵營營長江中校、連長陳上尉、幹訓班主任林少校、士督長陳士官長、上訴人列席,經上訴人到場陳述意見及接受委員詢答,原任職單位及現職單位主官(管)就平日生活考核、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事後發生所產生影響、綜合評鑑等項,分別說明上訴人在部隊之狀況,並接受委員詢答後,由與會委員實施討論及綜合評鑑,經記名投票表決結果(主席未參與投票),7票全數通過上訴人不適服現役之議決等情,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核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可知,系爭人評會及系爭再審議人評會之委員均為8人,且均出席會議,其中副指揮官陳少將係主席兼委員,與人行處處長師上校、法務組組長彭上校、人行處許中尉共4人同時為系爭人評會及系爭再審議人評會之委員,則系爭再審議人評會委員組成有2分之1與系爭人評會委員相同,核與行為時考評具體作法第7點第2款規定不符,尚難認已踐行正當程序,系爭再審議人評會決議通過上訴人不適服現役,非由合法組成之合議制會議所為,自屬於法有違,被上訴人據此決議所為之核定上訴人不適服現役退伍之原處分即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瑕疵,應予撤銷。原判決以系爭再審議人評會並無違法情事,原處分對上訴人所為不適服現役退伍之決定,於法有據等節,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