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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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中關於通行償金酌定
2025-01-12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788條所稱之償金,係指通行權人之適法通行行為致通行地所有人不能使用土地所受損害之補償而言,該償金之計算標準與支付方法,民法雖未設有規定,惟核定該給付,仍應先確定通行地之位置與範圍,並斟酌通行地所有人所受損害之程度,即按被通行土地地目、現在使用情形,以及其形狀、附近環境、通行以外有無其他利用價值、通行權人是否獨占利用、通行期間係屬永久或暫時等具體情況而定。又通行權人在他人土地開設道路通行,將使土地所有權人受有不能使用或限制其使用土地之損害為社會通常之觀念。上訴人於事實審亦陳明:被上訴人如通行620-2地號土地,上訴人將不能使用該部分土地而受有損害,被上訴人應支付償金;被上訴人為建築使用希望開設5公尺道路,此方式對上訴人侵害甚大,因會限制上訴人建地使用,希望一併考量補償費用等語。乃原審認被上訴人得於上訴人所有620-2地號土地如系爭方案所示範圍開設道路,復又謂上訴人未具體指明及舉證如開設道路有何另外增加之損害,且被上訴人目前尚未開設道路,上訴人未受有增加之損害,不得請求償金,進而就反訴部分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