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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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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工程款事件關於合約審認與時效抗辯

2025-01-12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要旨
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工程實務雖常有採用分期估驗付款結算工程款給付方式,惟除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外,工程款請求權並不因分期估驗請款之約定,發生請求權時效自各期估驗請款時起算問題,仍應於全部工程完成時,始得就承攬報酬為全面結算給付。系爭合約第1條第2項約定:「本工程之竣工結算按下列處(b)項辦法辦理:…(b)按實做數量,依所附承攬明細表內所列之單價結算,對於實做數量之計算,雙方如有出執,概依甲(指捷0公司)乙(指弘0公司)雙方現丈量之數量為準。」,第4條第2項約定:「各期工程款付款辦法:乙方每月估驗計價乙次,於每月20日前同甲方於工地估驗數量計價,俟經甲方查驗合格後,於次月15日領取,給付工程款90%(50%現金票、50%45天期),另外10%為工程保留款。」。本件系爭工程業已竣工,經捷0公司審核後,第1至3期計價估驗款依序為400萬4,191元、36萬3,489元、24萬6,172元,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而弘0公司就上開各期估驗款,係依序於106年7月20日、同年9月18日、107年1月18日請求估驗,並經捷0公司審核結算計價,有兩造不爭執為真正之弘0公司計價單、捷0公司工程估驗計價單、統一發票為證。似此情形,弘0公司就系爭工程是否於107年1月18日第3次估驗時全部竣工,並經捷0公司審核全面結算?業主與捷0公司就全部工程之驗收,與系爭工程款何時得為請求何干?系爭工程款之清償期究於何時屆至?被上訴人於110年6月3日代位弘0公司行使系爭工程款請求權是否未逾2年時效?即滋疑問。原審未詳予調查審認,遽以捷0公司承攬之「德0建設板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竣工日109年7月10日,業主驗收日110年11月19日,逕謂弘0公司就系爭工程款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進而為不利於捷0公司之判決,自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