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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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私文書構成要件及犯行之認定
2025-01-10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24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上所謂偽造私文書,係以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為其構成要件之一,如無代理權,而假冒本人之代理人名義製作私文書者,因所製作者為本人名義之私文書,使該被偽冒之本人在形式上成為虛偽私文書之製作人,對於該被偽冒之本人權益及私文書之公共信用造成危害,與直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私文書無異,自應論以偽造私文書罪。又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行使偽造文書時,其對象主觀上是否知悉該文書係出於不實之偽造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