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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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中關於勞動契約終止是否合法?
2025-01-06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資方固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惟如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另有其他正當理由,則資方尚非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自明。查被上訴人於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記載其爭議要點為:「以正常管道請5/17、18兩日特休假」、「由非人事主管回覆我,總幹事不准假」、「……結果當日上午接獲通報要我調離分部主任乙職,轉調非本人所能勝任的廚房工作」、「在廚房工作二小時,即接獲取(強制休假30日)的函文,有向人事表示此非本人意願有違勞基法」等語,則被上訴人於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該勞資爭議事件似僅為被上訴人得否請特別休假、系爭調職是否合法及上訴人可否令被上訴人強制休假。嗣被上訴人雖於110年6月21日調解時,補充主張其遭上訴人解僱,請求上訴人回復原職及僱傭關係,然此係在上訴人於同年5月21日以被上訴人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而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後,為原審所認定。倘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不能勝任工作之事項,與系爭調動及上開請假事宜無關,或另有其他正當理由,則能否謂其終止系爭勞動契約,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之規定,即非無疑。乃原審未詳查審認,遽認上訴人終止系爭勞動契約,違反上開規定,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於法尚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