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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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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目的在於填補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

2013-02-01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
有狀態」,而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自應將事故發
生後之變動狀況悉數考慮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
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
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
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