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 有狀態」,而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自應將事故發 生後之變動狀況悉數考慮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 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 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 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