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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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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額若有借名登記情事於終止前後關於股東權行使認定

2025-01-03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06號民事判決要旨
本院廢棄發回之理由:  
㈠按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內部債之關係,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縱有借名登記情事,該登記並非虛偽或不實,借名人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固得請求出名人返還該出資額,然於返還之前,該借名登記之出資額尚非借名人所有,自無從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及負擔義務。此與公司股東名簿登記為股東者倘有虛偽或不實,即不能以該登記認其對公司之股東權存在之情形,不能混為一談。系爭出資額係被上訴人借名登記於林0妍名下,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於林0妍返還系爭出資額之前,能否謂該出資額已屬被上訴人所有,其得對神0木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及負擔義務,即滋疑義。原審未查,遽為相反論斷,進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已有可議。
㈡次查被上訴人與林0妍、林0雄於109年4月25日簽立之系爭合作協議約定:「…甲(林0雄)、乙(林0妍)、丙(被上訴人)...特訂定以下合作協議,以茲共同遵循:三方共同合作發展萬0科技顧問有限公司(...簡稱WTC),股權分配為甲方25%、乙方48%、丙方27%。WTC投資由三方合議後進行,初期以神0莊園計畫為主:㈠投資設立神0木莊園有限公司...等系列商店,佔股權99%,並由乙方負責所有營運與發展事宜,佔股權1%。㈡神0莊園每年盈餘分配,公司營運保留50%,並分配甲方14%、乙方20%、丙方16%。本協議於三方簽署後生效,合作內容異動應由三方合議後調整之」。被上訴人並於事實審自承:伊於108年9月至10月間,與林品妍之父林0穎、林0雄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借用不同人之名義先後設立包括神0木公司在內之5間有機農業通路公司並整併入伊經營之萬0公司後,伊應將萬0公司股權48%轉讓予林0穎;嗣伊為尋求資金,乃再與林0妍、林0雄簽署系爭合作協議,林0妍係代其父林0穎出名之人等語。似見神0木公司係本於被上訴人與林0穎、林0雄前揭口頭協議始設立,而事後由林0妍代林0穎出名與林0雄、被上訴人共同簽署系爭合作協議之文字復已表明林0妍占有該公司1%股權之文義。則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神0木公司係林0妍、林0雄與被上訴人所成立系爭合夥共同經營之事業,系爭出資額屬合夥財產,並由系爭合夥約定登記於林0妍名下等語,是否毫無可採,即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審未究明被上訴人與林0穎、林0雄前揭口頭協議之契約定性,暨該口頭協議與系爭合作協議之關聯及效力,遽以系爭合作協議乃神0木公司設立後始簽訂且尚未履行為由,謂系爭出資額乃被上訴人借名登記於林0妍名下,爰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並屬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