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所有權移轉登記、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不當得利請求相關
2025-01-03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該登記之推定效力,觀其立法意旨,乃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若登記名義人之登記有無效或應塗銷之情形,於依法定程序塗銷該登記前,其直接前手以外之第三人,尚不得逕否認登記名義人之物權。系爭房地係由宏0公司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現仍登記上訴人為所有權人,林0玉則占有系爭房地,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縱上訴人與宏0公司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與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而屬無效,依上說明,於依法定程序塗銷上訴人之所有權登記前,林0玉尚不得否認其所有權。乃原審竟謂上訴人非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進而認其不得向林0玉主張權利,已有可議。
次按民法第87條第1項所定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必須表意人與相對人均明知其互為表現於外部之意思表示係屬虛構,而有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始足當之。又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及無因性,不因其原因之債權不存在而當然失效。原審係認宏0公司與上訴人間並無買賣系爭房地之真意,其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係為脫產及將林0玉逐出系爭建案社區之目的。果爾,能否謂宏0公司與上訴人間移轉登記系爭房地之物權行為亦屬虛構,渠等有不受該物權行為拘束之意,即滋疑義。原審未詳查審究,遽以前揭理由謂宏0公司與上訴人間系爭移轉登記亦屬無效,不得依民法第767條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林0玉遷讓返還房屋及給付不當得利,並屬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