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分享 > 民事類
民事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塗銷地上權登記若公同共有人死亡於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無從塗銷

2024-12-3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訴訟程序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者,在其繼承人全體依法承受訴訟以前,法院不得逕為關於本案之裁判。否則,所為裁判即屬違背法令。又公同共有地上權登記之塗銷,屬不動產公同共有物之處分行為,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公同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無從塗銷公同共有地上權之登記。觀民法第759條、第828條第3項規定自明。系爭地上權之公同共有人吳0子於原審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且於107年10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David Chen、Henry Chen。原審未停止訴訟待David Chen、Henry Chen承受訴訟並辦理繼承登記,仍列吳0子為上訴人之一,判命吳0子與吳0輝之其他繼承人就吳0輝公同共有之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及與系爭地上權其他公同共有人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自有可議。被上訴人請求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部分既屬不能維持,其請求周0蓮等9人、蔡0珍等6人、何0雄等3人依序就吳0輝、蔡0秋、蔡0芬各公同共有系爭地上權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應併予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