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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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機上盒使用APP收視有線電視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
2024-12-23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4號民事判決要旨
一、按傳統著作財產權之行使,終端消費者感知著作內容方式係由著作提供者單向提供著作,其時間由提供者決定,消費者被動感知著作內容之形態,隨資訊、電信科技之進步,消費者得透過網路,在其所自行選定之時間或地點,均可感知存放在網路上之著作內容,不須取得著作重製物之占有,亦不受著作提供者時間之限制,與著作提供者處於互動式之關係;而與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單向之傳統傳達著作內容之型態有別,乃92年7月9日著作權法增訂第3條第1項第10款、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及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同時修正第3條第1項第7款公開播送之定義,以釐清二者之樣態,避免適用上之疑義。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至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且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是未經授權,在網路上存放他人視聽著作,供公眾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者,係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行為。單純於網路放置連結、超連結或嵌入式超連結本身,固非公開傳輸行為,惟倘因故意或過失,於電視盒內或網路上提供電腦程式、超連結或以類似方式,供公眾透過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大量接收或瀏覽未經授權而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著作內容,應與該公開傳輸之行為人,成立共同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權行為。
二、查展0公司與鳳0公司簽訂系爭授權合約,供用戶以系爭電視盒開啟四季線上APP,訂閱收看B著作,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似見被上訴人知悉須得合法授權,始得於網路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又展0公司製造、販賣之系爭電視盒內有乙程式之APP連結或載點,甲程式APK檔則置於其伺服器,供使用者連結下載,且均連結至系爭外國IP位置,由使用該IP位置之人公開傳輸系爭著作予公眾瀏覽,亦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而依上訴人所提網友開箱文記載:「(系爭電視盒)最吸引人的就是……一堆要自己……去尋找安裝的APP,例如千尋(即乙程式),一鍵安裝裡面就可以自行安裝」等語,似見乙程式係網友推薦得瀏覽視聽著作之知名程式。倘自系爭外國IP位置以甲、乙程式公開傳輸系爭著作之人,未經合法授權,而屬侵害上訴人系爭著作之公開傳輸權,且展0公司為系爭電視盒之製造販賣業者,則其將甲、乙程式之APK檔或APP連結、載點置於其伺服器或系爭電視盒內,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故意或過失可言?是否非上訴人公開傳輸權受侵害之共同原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直接內建或提供系爭程式之APK檔供不特定公眾下載,為行為關連共同,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等語,是否全無足採?自屬其重要之攻擊方法,非無調查審認之必要。原審就此未詳加研求,徒以甲、乙程式係連結至系爭外國IP位置,被上訴人無公開傳輸系爭著作,遽認其無共同侵權行為,不無可議。次查,原審依111年公證書,認系爭電視盒可開啟丙程式後選擇YouTube選單後訂閱系爭著作,或由展0公司官網進入會員中心訂閱系爭著作。依該公證書附圖34至45所示,似係由使用者於展0公司官網新增系爭著作YouTube直播網址作為影片來源,即須於丙程式或展0公司官網均透過YouTube始能瀏覽系爭著作。惟107年公證書記載系爭電視盒點選丙程式後,毋庸選擇YouTube選單或於展雋公司官網新增或訂閱YouTube直播網址,即可瀏覽系爭著作。似見111年公證書記載以系爭電視盒內建丙程式瀏覽系爭著作之方式與107年不同。原審遽以111年公證書推斷107年間以系爭電視盒內建丙程式瀏覽系爭著作來源亦係YouTube,亦屬速斷。另上訴人主張中0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0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間未與鳳0公司合作,被上訴人無法自鳳0公司取得該2公司之合法電視節目訊號等語。果爾,能否認以系爭電視盒內建丙程式瀏覽系爭著作之來源係鳳0公司或YouTube而均屬合法?顯滋疑義。原審就此未予推闡明晰,遽以111年公證書及系爭授權合約,認系爭電視盒內建丙程式瀏覽系爭著作之來源均係經上訴人授權,並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查系爭著作是否均係公眾得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受著作內容?或有以單向傳統方式傳達著作內容?案經發回,宜併注意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