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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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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請求之範圍如何認定

2024-12-2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其制度不在於填補損害,而係返還受領人依權益歸屬內容不應取得之利益,故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受領人所受之利益為度,而非請求人所受之損害。原審本於採證、認事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認定上訴人合法終止系爭租約,被上訴人應於106年5月4日前返還系爭建物,竟遲至110年8月6日始遷出,自106年5月5日起至110年8月6日止無權占用系爭建物,被上訴人因占用系爭建物受有利益,應給付上訴人按系爭租約約定以每月4萬元計付不當得利共204萬1290元(非本件上訴範圍)。易言之,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其受領之利益,應以被上訴人無權占用「系爭建物」所受之利益為限,上訴人並非系爭土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自無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土地遭占用之利益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