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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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教師是否續聘之決定,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屬人性而有判斷餘地
2013-02-01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30號判決要旨
按「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
有自治權。」、「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
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
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前項
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後實施。」大學法第1條第2項、第21條定有明文;又按「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師有前項第6款或第8款規
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為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8款及第2項所明定。本件原處分以上訴人違反聘約情
節重大為由為不予續聘處分,關於教師是否違反聘約情節
重大,教師法明文委之於教評會決定,教評會對此之決定
,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屬人性,自有其判斷餘地。對於被上
訴人不予續聘上訴人之決定,如其判斷無出於錯誤之事實
認定或錯誤之資訊、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違反
法定之正當程序、判斷之行政機關組織不合法、違反不當
連結之禁止或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其決定自應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