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中附負擔贈與與附解除條件贈與
2024-12-1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民事判決要旨
惟按附負擔之贈與與附解除條件之贈與,並不相同,前者乃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受贈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撤銷贈與後使之失效,後者則於條件成就時,贈與契約即當然失其效力。查依系爭協議書記載:「一 甲方(即被上訴人)承諾決不向乙方(即上訴人)提出無理要求(如金錢…等)。二 家庭開支由甲乙雙方各負擔1/2 ,其他個人開支則自行負責。三 甲方承諾生活期間和睦相處,決不以語言辱罵、諷刺或肢體暴力對待乙方,對雙方之生活互不干涉。四 若甲方違反前述三條,願將上述過戶之1/2權利返還予乙方」等語,約定被上訴人如有違反第1至3條約定之情形,即應返還系爭應有部分與上訴人,似無待上訴人撤銷該協議。果爾,其是否屬附負擔之贈與,即滋疑義。原審就此未詳加研求,遽謂系爭協議書,乃附負擔之贈與,上訴人既未撤銷贈與,被上訴人無返還義務,其縱將之贈與楊0銘,亦不負給付不能賠償責任,不免速斷。
次查,上訴人抗辯:系爭帳戶除伊開戶時存入之28萬元外,均為黃0仁等人匯入之購股款,非屬伊之財產,扣除伊匯出與黃0仁等人之金額後之差額47萬1,702 元,應列為伊之債務云云,業據提出系爭帳戶存款往來明細查詢為憑。此攸關該匯入匯出差額,是否應列為上訴人婚後所負債務,核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就此恝置不論,未說明何以不足採之理由,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