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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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關係消滅後繼續越界占用土地應如何主張權益
2024-12-09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796條及第796條之1係就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得否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所為之規定,此屬土地相鄰關係之範疇,使一方所有權內容擴張,而他方之所有權內容因而受有限制。倘建築房屋使用鄰地係基於租賃契約,因該債之關係並無使自己土地所有權內容發生擴張之作用,他方之所有權內容亦非因相鄰關係而受限制,其性質與越界建築顯不相同,於債權關係消滅後,自無上開相鄰關係規定之適用或類推適用。查上訴人與苙0公司所合建之系爭地上物屬於上訴人所有,其中系爭AB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惟因苙0公司租用系爭土地之系爭租約,業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上訴人所有系爭AB建物即無權占有系爭占用土地,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原審認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占用土地之情形,與越界建築明顯不同,無民法第796條及第796條之1規定之適用或類推適用,判命上訴人拆屋還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核於法洵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