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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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之意見陳述權如未成年子女拒絕表達法院應如何處理
2024-12-04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37號民事裁定要旨
法院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裁判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此觀家事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處理親子非訟事件,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訪視或調查報告而為裁判,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7條第2項亦有明文。是法院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固應於裁判前使未成年子女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未成年子女之意見陳述權係基於其程序主體權而來,非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義務,如未成年子女拒絕表達,法院仍應尊重其決定,並審酌一切情況,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而為判斷,未必一律須使未成年子女親自向法院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查兩造所生子女分別為6歲、4歲,並於相對人詢問是否有出庭意願時,皆明確表達不願意,再抗告人復未爭執該錄音及譯文之真正。原審審酌上情,併考量乙○○年幼,無法理解親權裁判之結果與影響,參酌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及程序監理人凃冠如之個案評估報告,未使子女到庭陳述意見,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