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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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認領無效之訴之概念意涵及性質
2013-01-30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以被認領人與
認領人間有真實之血緣關係者為限,否則其認領為無效。又利害
關係人就表意人所為無效之認領,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以否認
因認領而生親子關係之存在,其性質為確認之訴,尚非形成之訴
,即以確認判決確定因認領所生婚生子女關係為自始、當然、確
定無效,被認領人不因該無效之認領喪失與親生父母間親子關係
,亦不影響親生父母之繼承人以繼承權被侵害為由,依民法第五
百九十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此與形成之訴係
依判決之效力,形成原告所請求之法效果,並以之為判決內容,
除特定事件外,通常必待判決確定時始具形成力而發生權利關係
變動之情形未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