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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侵害著作權規定於法人仍有其適用
2024-11-19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民事判決要旨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則具特殊侵權行為性質之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侵害著作權規定,於法人自無例外。又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定有明文。則被害人如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行為人之侵權行為係屬故意或過失即影響損害賠償額之計算,自有分辨之必要。另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關於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查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依方0元在一審結證稱:從伊進入0迪生公司時就有這些平台和資料,都是教務部門在編輯、上下架,後來公司陸續接到其他出版社的存證信函,所以有些在伊還任職時就陸續下架。廖0昌會參與教材後續變動部分,0迪生公司給的教材表單或目錄包括系爭著作,公司教務在聊天時有告訴伊說所有教材都沒有經過授權,伊在販賣時也不會主動告訴客戶教材沒有經過授權。0迪生公司人員及廖0昌一定知道教材盜版未經授權。有一次公司旅遊私底下聊天,0迪生公司法務有聊到剛進公司時老闆第一件就有告訴她教材侵權的問題有無辦法解決等語;及系爭著作檔案連接網OO係位於OO網址項下,登記用戶為0迪生公司,該公司始可能於網址項下建立或增刪檔案,且系爭著作檔案修改時間為104年間,早於方0元105年9月任職0迪生公司前,足認0迪生公司早於105年9月前即有故意侵害行為等節。此攸關0迪生公司侵權行為係屬故意或過失,及其期間長短之判斷,核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說明何以不足採取之理由,遽為0生公司不利之認定,即有理由不備之違誤。其次,0迪生公司確有自105年9月起至本件查悉侵權時即107年6月期間,經不明員工重製上傳系爭著作至系爭網站上而為使用,符合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而0迪生公司於97年3月5日設立,資本額達3億元、實收資本額亦達1億4千多萬元,主要經營業務為線上多國外語1對1真人家教服務、團體學習等內容,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依0迪生公司之資本規模、業務經營範圍,既能輕易知悉及接觸系爭著作,系爭網站復為專業之外語教學網站平台,對於其所使用之教材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自負有往來交易安全義務及組織義務。尤其本件侵害時間長達1年9月,0迪生公司在此期間是否曾就包括系爭著作在內之使用教材為任何合法性之審查、處置方式為何,抑或公司內部有無負責定期審查教材合法性之單位、人員或相關機制,攸關其組織管理之欠缺是否已達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故意程度,並與0迪生公司等2人所應負之損害賠償數額所關頗切,自待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