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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其特有財產之效力

2024-11-10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0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該項但書所稱之「處分」,應採廣義解釋,涵蓋事實上之處分與法律上之處分,而法律上之處分,亦非僅以處分行為為限,尚包含買賣、保證、簽發票據、贈與等負擔行為在,俾以貫徹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立法旨趣。原判決拘泥於文義核心,將上開但書規定侷限於狹義之物權行為範圍,以父母親僅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出售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如尚未移轉該特有財產,即不生非為子女利益處分其特有財產而無效之問題為論據,而認姜(陳)0妹代理出售系爭房地,既未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即非民法第1088條但書所謂「處分」,所持法律見解,與規範意旨不符,已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次按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其特有財產,而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為之,係屬逾越權限之無權代理行效力未定,應至該子女成年後自願承認時,始對該子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