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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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誣告罪之主觀犯意之認定
2024-11-0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刑事判決要旨
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並綜合全部證據資料,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定其取捨而為判斷;倘為無罪之判決,亦應詳述其全部證據取捨判斷之理由,否則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倘僅援用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而為認定,卻對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恝置不論,難謂於法無違。又證據雖已調查,而尚有其他影響於判決結果之重要證據或疑點並未調查釐清,仍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否則即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另刑法上之誣告罪,固以明知所告事實之虛偽為要件,惟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對於親歷的關鍵性事實之一部,刻意扭曲,為相反的指述,產生誤導作用,足使被訴的人,遭認定為犯罪、非難受罰者,即難謂缺乏誣告的主觀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