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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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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效與個案法律關係之認定及法院能否為不同認定

2024-10-29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學說上所謂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而為判斷者,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上訴人前以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契約施做系爭擋土牆,致其受有損害為由,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第231條規定及系爭契約第12條第1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等,經原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27號(下稱前案)判決上訴人敗訴確定(下稱427號確定判決)。本件與前案當事人相同,客觀社會事實均係因系爭契約所生,前案就被上訴人是否有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1項約定施做系爭擋土牆義務之爭點(下稱系爭爭點),經兩造於該訴訟中提出證據及攻擊防禦方法,為完足之辯論後,認不包含系爭擋土牆之判斷,並無顯然違法之處,基於訴訟上誠信及程序權保護之原則,於本件訴訟生爭點效之拘束,兩造均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再作相反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