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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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案件未宣告緩刑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之相關認定
2024-10-23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刑罰之目的不外應報與預防,以及兩者間的調和。就預防作用言,刑罰的機制是透過刑罰向社會宣示規範的威信,重點不在對於行為人的懲治應報,自由刑的執行乃單純集中在監獄剝奪或限制其行動自由,對於行為人或能達到嚇阻之作用,但執行過程對於行為人本身及其與家庭及社會關係的破壞,或許可能更嚴重且難以挽回。緩刑制度之目的,即在避免刑罰剝奪自由的難以挽回之傷害,給予自新機會。而宣告緩刑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告是否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亦即就犯罪狀況、造成之損害及危險性、被告犯罪之動機暨犯後態度,以及有無再犯之虞等情,綜合加以審酌。尤以「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所定第2點之審酌情形,諸如是否初犯;有無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犯罪後因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出具悔過書或給付合理賠償,經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宥恕;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等,均屬具體判斷之事由。此外,侵害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其有特定具體之被害人,更宜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有關「修復式司法」或「修復性正義」精神之規定,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其旨在藉由有建設性之參與及對話,在尊重、理解及溝通之氛圍下,尋求彌補被害人之損害、痛苦及不安,以真正滿足被害人之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之社會關係,建立一個和平的社會生活。為尊重被害人之意願,並兼顧已有悔意而有意願及能力彌補被害人損害之被告意思,參諸立法理由,固須被告及被害人「均聲請」參與修復式司法程序為前提,惟法院如認被告有其必要,仍得基於訴訟照料義務,向被告及被害人告知及闡明此項立法之目的,以使知悉,並由其等自主決定是否聲請,兼及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以利判斷是否宣告緩刑之決定,否則即有理由欠備之違法。又宣告緩刑與否所得審酌之事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亦即證據能力或證據之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且所證明之程度無須達毋庸置疑之程度,惟關於裁量審酌之事實認定,仍應與卷存證據相符,如有與卷證不符之判斷說明,自仍有認定事實違誤或理由矛盾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