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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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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與原因債權為選擇之債抗辯主張

2024-10-2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要旨
㈠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無因證券,票據行為一經成立發生票據債務後,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所載文義負責,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固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惟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於票據之直接前後手間,票據債務人非不得以其基礎原因關係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又按預定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為選擇之債。當事人得以契約約定其選擇權歸屬與行使方式,倘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自數宗給付中選定其中一宗為給付標的時,選擇之債變更為單純之債,債權人僅就該選擇之一宗有請求權,餘存之給付隨即失其效力
㈡查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係為擔保被上訴人交付300萬元投資款購入系爭作品,期間至109年11月11日止,期滿被上訴人有權要求上訴人以420萬元買回,亦得選擇繼續持有系爭作品,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似認定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於當事人間為選擇之債,且選擇權人為被上訴人。果爾,上訴人於原審曾主張被上訴人已選擇繼續持有系爭作品,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以證人李0文證稱被上訴人在110年時向伊表示系爭作品是他(所有)而徵詢出售價格;鄧0星證稱109年12月22日被上訴人在電話中要求伊交出(系爭作品)保證書,且除「21世紀」、「牧場的主人」外,其餘7件作品現於被上訴人持有中等語,及被上訴人於111年8月寄發存證信函向鄧0星表明:伊為系爭作品實際所有權人、持續持有其中2件作品、5件由李0文於109年底送還、另2件「21世紀」、「牧場的主人」同意李0文借展遲未歸還,上訴人與鄧0星離婚協議侵害其權益等情,則被上訴人於期間屆至是否未擇定保有系爭作品所有權為給付標的?尚非無疑。攸關系爭本票基礎原因及其債權之存否,自應查明。倘有必要,法院亦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依職權訊問被上訴人。原審未詳查審認,即以無傳訊被上訴人調查之必要,上訴人迄未以420萬元買回系爭作品、其中2件作品現於鄧0星持有中等由,逕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尚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