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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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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中民法第56條之類推適用

2024-09-30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52號民事判決要旨
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若以信徒代表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信徒代表大會之決議,乃多數信徒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信徒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信徒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決議即屬不成立。至決議符合最低出席人數,而其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則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本文規定,僅得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本件上訴人為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屬非法人團體,以信徒代表大會為最高議決機構,依系爭章程第32條規定,委員之彈劾罷免必須全體信徒代表2分之1以上出席,出席者3分之2以上之決議通過始得生效,上訴人置信徒代表101人,系爭大會經信徒代表80人出席,於審議第1案、第6案開除被上訴人信徒資格及解除職務提案時,經主席宣布以無異議認可方式議決,惟置在場信徒代表異議於不顧,或以舉手表決方式議決,但未清點舉手贊成人數,逕行作成系爭決議,為原審認定之事實。系爭決議於議決時既經半數以上之信徒代表出席,則被上訴人關於其決議方法是否違反系爭章程第32條所定之表決權數,或違反會議規範所定無異議認可表決方式之爭執,似與系爭決議是否符合成立要件無關,業經本院前次發回意旨指明,原審仍未詳予細究,遽認系爭決議不成立,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