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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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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地套匯未定有期限應如訴請返還土地之相關認定

2024-09-27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民法關於權利受侵害之救濟,大抵採「妨害除去」與「損害賠償」方式。前者以所有權物上請求權為著例,對物權為絕對之保護,非經物權人同意不得加以侵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則為後者之具體表現,即侵害他人權利者,必須填補其所受損害。兩者各有不同之規範功能及要件。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並非損害賠償請求權,所有人不能據此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僅能請求除去妨害因素民法第215條則在規範損害賠償之方法,非可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原審見未及此,逕認廖謝0妹使用系爭土地作為系爭農舍套繪,妨害廖0煌、廖0金等3人各對204地號、18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因該套繪管制無法除去,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215條規定請求廖謝0妹賠償系爭土地價值減少之損害,自有可議。
㈡其次,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為民法第470條第1項所明定。而借地套繪未定有期限者,法院應斟酌雙方訂約時狀態、套繪之原因、經過時期、目前有無繼續供套繪使用並相關解除套繪法令等一切情形,以明其使用目的暨判斷借用人使用土地是否已完畢。被上訴人自承182地號土地、系爭土地原均為廖0俊所有,原審復認定廖0俊同意提供系爭土地予廖0堯供套繪使用,廖0堯始能在182地號土地上合法興建系爭農舍,並領有使用執照,據以辦理系爭農舍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套繪註記。參諸系爭土地納為系爭農舍坐落農業用地範圍,並經套繪管制,即發生相關農業及建築法令之規制效力。則上訴人於事實審迭稱:廖0俊同意將系爭土地作為系爭農舍套繪使用,供廖0堯及其家人居住,系爭農舍所有權移轉予其配偶廖謝0妹,仍屬供廖0堯家人居住使用範疇等語,攸關系爭土地使用借貸之目的是否完畢及該借貸契約是否終止,自屬重要防禦方法。原審就上開辯詞未說明何以不足採之意見,逕以廖0堯將系爭農舍所有權贈與廖謝0妹,已無使用188地號土地套繪之必要,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失。又債務人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負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原定給付不能實現為要件。原審既認定系爭土地套繪管制現無法除去,乃未遑調查審認廖0堯不能除去188地號土地套繪管制是否係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並嫌疏略。
㈢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上開於其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查,本件被上訴人先位之訴既經廢棄,備位之訴應併予發回;另上訴人如何解除系爭土地套繪管制,應依農地解除套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則被上訴人備位之訴聲明是否適法、明確而適於執行?案經發回,應併注意研究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