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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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構成要件及法律適用相關認定
2024-09-24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7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1)擄人勒贖罪,須有不法得財之意思,而將被害人擄至自己勢力範圍內,逼令其出款贖回者,始足當之。若被告與被害人間另有債務糾紛,縱以非法方法迫使其清償債務,則在被告主觀上並無不法得財之意思,僅應成立其他罪名,尚與擄人勒贖罪之要件不符。惟所謂「另有債務糾紛」須有證據,諸如債權發生原因、債權人為何、債務種類、數額若干等,以證明所謂「另有債務糾紛」並非空言,尚難僅憑共犯間相互模糊不清之「有欠錢」等語,即得遽為行為人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之依據。(2)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均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