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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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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2024-08-2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905號民事裁定要旨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02年度訴字第127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76號判決相對人勝訴確定,相對人並以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臺南地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1255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實施強制執行,伊就系爭執行名義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系爭異議之訴),經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655號、臺南高分院113年度上字第41號判決伊敗訴,伊已對該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等情,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經核聲請人就系爭異議之訴事件所提第三審上訴,尚待審認,其依首開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尚無不合,應酌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