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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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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債務人異議之訴與訴請撤銷強制執行

2024-08-10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民事判決要旨
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為104年7月1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所明定;又債權人本於確定判決對於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而受金錢給付者,該確定判決如未經其後之確定判決予以廢棄,縱令判決內容不當,在債務人對於原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予以變更前,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自無不當得利可言。上訴人依94年1月14日確定之系爭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而受償301萬1,768元,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依上開說明,在被上訴人對該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予以變更前,上訴人依確定之支付命令受償,似無不當得利。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徒以上訴人於系爭支付命令之所載票據債權業經確定判決認屬偽造後,繼續受償上開金錢有違誠信等應屬無效,進而謂被上訴人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已有可議。
次查,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後段所稱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為執行名義之裁判所命給付之請求,業已消滅或罹於不能行使而言。倘係主張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之債權人之請求自始不當,既非確定判決所命給付之請求已消滅或罹於不能行使,自不得訴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查系爭支付命令之票據債權,經第9023號判決認定係屬偽造,固為原審所認定,惟系爭支票是否偽造之事實,於系爭支付命令確定前即已存在,該事實雖經第9023號判決予以確認,然非系爭支付命令所命給付之請求已消滅或罹於不能行使,自不得訴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原審以上訴人知悉系爭支票係屬偽造,即認其不得以系爭支付命令繼續執行被上訴人財產受償,並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