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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喪失繼承權

2024-07-04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該條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屬之,即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為有重大虐待情事。查被上訴人曾於94年2月8日偕同田0彰及子女在美國探視楊0猛,嗣楊0猛及上訴人於97年間因保險事宜以電子郵件要求被上訴人提供身分證件,待被上訴人不回應,再以同年7月3日電子郵件告知被上訴人如不回應將申報其失蹤,並真向警局申報其自89年失蹤,上訴人所提107年5月16日、同年11月22日、109年4月2日楊0猛之電子郵件,發出通知楊0猛病危、過世、請被上訴人速回之信息予被上訴人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被上訴人似自94年2月與楊0猛見面後,即未曾再與其聯繫或曾有探視之情,縱97年間再生爭執,被上訴人亦未曾回應。果爾,親為父女有何深仇,竟長達十餘年不聯繫、探視?再者,證人楊0芳於事實審證稱:伊無法聯絡被上訴人,輾轉查得田0彰之聯絡方式後數度打電話告知楊0猛生病,想見被上訴人,田0彰都說會轉告但均無下文,被上訴人亦未回家,楊0猛很生氣的說被上訴人不回來就不要給她錢,伊也如實轉告田0彰,田0彰說沒有要繼承等語;田0彰於被上訴人聲請保護令另案亦證稱:楊0芳有打電話給伊詢問被上訴人是否願意回去看他們,伊轉告並與被上訴人討論後決定不回去等語。則在楊0猛已生重病,亟欲與被上訴人見面,被上訴人仍未從其所願,是否不足致楊0猛精神上感受莫大痛苦,而有重大虐待情事,失望之餘明示被上訴人不得繼承?非無研求之餘地。乃原審未遑推闡審究上揭各情及證據,徒以兩造親子關係長期不睦,被上訴人因此儘量避免與楊0猛、上訴人接觸,遽認被上訴人對楊0猛無重大虐待情事及楊0猛未表示其不得繼承之情,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