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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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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重傷案件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行人絕對路權之判斷

2024-06-05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56號刑事判決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係在規範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注意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即使行人有不依號誌指示穿越之違規情事,汽車駕駛人仍有依上開規定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義務,而與行人穿越斑馬線時有無「絕對路權」無關。本件被害人行走穿越道路,本應遵號誌指示前進,依當時情形,客觀上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害人卻闖紅燈穿越斑馬線,就本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且為肇事主因,已經原判決認定明確。且原判決係以上訴人駕車行近本件事故路口之斑馬線,見許0龍等2人穿越時,僅降低車速讓該2人先通過,並未停車暫停,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為由,認定上訴人有過失,且不因被害人是否違規穿越斑馬線而異其判斷;原判決並已表示:即使行人有不依號誌指示通行斑馬線之違規情事,行近之汽車駕駛人仍有依上開規定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注意義務。足見原判決援引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之規定,認「行人對於行人穿越道擁有絕對之路權」等語,實屬贅餘,但因不礙於本案事實之認定,且不影響於判決之結果,自與法律規定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情形不同,而不能指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