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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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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有投資與借名登記之契約其借名登記終止權行使

2024-03-23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民事判決要旨
終止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此觀諸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8條規定即明。查兩造與王0雄以系爭協定約定共同出資購買系爭房地,以上訴人名義辦理登記,並按出資比例共同持有、管理、使用該房地,屬合資或共同投資之無名契約,而就系爭房地借名登記為上訴人所有,為原審所認定。果爾,系爭協定之當事人應為兩造與王0雄3人,且該協定,似同時兼有共同投資與借名登記之特質,合併為其內容之單一契約,無從分割,不能將該含有借名登記性質之內容,視為純粹之借名契約,認被上訴人單獨對上訴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即生終止契約之效力。原審就此未詳加研求審究,徒以兩造與王0雄以系爭協定約定將合資購買之系爭房地,借用上訴人名義辦理登記,即認被上訴人得隨時終止借名契約,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不無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