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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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調查證據之異議之瑕疵應如何評價﹖
2013-01-18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03號刑事判決要旨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
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
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第一項定有明文。此調
查證據處分之異議,有其時效性,如未適時行使異議權,致該處
分所為之訴訟行為已終了者,除該項瑕疵係屬重大,有害於訴訟
程序之公正,而影響於判決之結果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條規定,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原審審判期日踐行證
據調查程序時,受命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對到場之證人等分別
予以訊問,即令有上訴意旨指稱該人證之調查程序係由受命法官
代行審判長職權之違法情形,亦因上訴人及其辯護人俱未當場及
時聲明異議,致審判長同意受命法官調查證據處分之瑕疵,已因
該訴訟程序終了而治癒,上訴人等之聲明異議權自亦喪失,要難
事後再執詞主張前揭證據調查之程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