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原告提起訴訟,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有請求法院判決之現實上必要性,即在法律上有受判決之現實利益,此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原告之權利保護要件有無欠缺,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於起訴時無欠缺,而於言詞辯論終結時有欠缺者,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依其認股數額繳納股款,按其投資比例對公司享有之權利,是為股東權,與股東地位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不能與股份分離而單獨轉讓。當股東以法律行為將股份移轉予他人,即係將其基於股東地位對公司之股東權移轉予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