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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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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人責任、訴訟上自認之效力與舉證

2022-08-14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民事判決要旨
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又撤銷自認,以自認人能舉證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查陳0等二人在第一審主張謝0涵為呂0宏等三人合資經營之「媽媽0咖啡店」所僱用之店長,謝0涵之僱用人為呂0宏等三人合資股東等語,呂0宏等三人亦陳稱:伊等三人對於與謝0涵間為僱傭關係,並不爭執,伊等三人僱用謝0涵擔任「媽媽0咖啡店」之店長,交由其綜理全店事務屬實,則呂0宏等三人就陳0等二人主張之上開事實似已自認。又依卷附公司之基本查詢資料、變更登記表等件以觀,媽媽0公司係於96年10月間核准設立,設立登記時所申請登記之營業項目並無飲料店即代號「F 五○一○三○飲料店業」者,該營業項目係事故發生後之102年4月19日方申請登記。而依陳0龍、呂0宏各於102年3月6日系爭刑案偵查時陳述:媽媽0啡咖店於五年前4月12日開始營業,呂0宏等三人為創辦人即股東各等語,似見媽媽嘴啡咖店在97年4月間已由呂0宏等三人出資共同經營。果爾,媽媽0公司既係於102年4月19日始有經營啡咖店之營業項目,能否謂97年4月間已營業之媽媽0咖啡店係由該公司出資經營?尚非無疑。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徒以媽媽0咖啡店係由媽媽嘴公司出資經營,謝0涵係受僱於該公司,遽認呂0宏等三人自認與事實不符而准其撤銷上開自認,進而就陳0等二人先位聲明部分為其敗訴判決,自有可議。陳0等二人先位聲明是否有理由,既尚待事實審調查審認,則原判決關於備位聲明部分,自屬無可維持,應併予廢棄。陳0等二人上訴論旨,分別指摘原判決為其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