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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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之占有認定
2022-08-13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就上訴人請求謝0獲給付金錢本息及謝0事務所逾上開金額本息部分,為其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次按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民法第942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房屋係由謝0事務所向上訴人承租經營律師事務所,謝0獲為該事務所執業律師,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其基此特定之關係受該事務所指示使用系爭房屋,並非承租人,僅係占有輔助人,則上訴人本於租賃關係請求謝0獲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自無依據;而上訴人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主張謝0事務所為無權占有,請求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該判決效力及於為占有輔助人之謝0獲,自無庸再列謝0獲為被告,是上訴人本於無權占有法律關係請求謝0獲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即無訴訟之保護必要。原審就上訴人請求謝0獲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為其不利之論斷,雖非以此為理由,但其結果並無二致,仍非不可維持。